【民法典. 婚姻】一文说清“退还彩礼”那些事!
发布日期:2025-07-19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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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施行,针对彩礼认定、返还原则等重点问题予以规范。今天,我们结合相关案例,聊聊关于”彩礼退还”的事。01 哪些不属于“彩礼”首先,我们要分清“彩礼”(附条件赠与)和恋爱期间一般性赠与。根据赠与是否附条件,我们可以将恋爱中的赠与分为两种类型:一般性赠与、附条件赠与(比如:彩礼)。一般性赠与一般性赠与主要是指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与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比如购买衣物鞋帽、生活开销、特殊节日赠送的礼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这类一般性赠与主要是为了培养、维系感情的支出,通常不存在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附条件赠与在恋爱期间的附条件赠与,一般是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比如彩礼。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其次,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彩礼”的认定原则的规定。《规定》中明确,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比如,是不是在缔结婚约的过程中、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商谈的过程、给付财物的多少等等。最后,《规定》也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具体如下: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案例】——恋爱期间一般性赠与(案例来源:威科先行)基本案情:李某与杨某于2020年X月确定恋爱关系,相恋10个月后分手。恋爱期间,李某向杨某支付宝账户转账、代付合计8万余元,微信账户转账、发微信红包合计14万余元。转账多为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最大单笔转账金额为2万元。二人交往期间,杨某也向李某支付宝账户转账合计3万元,最大单笔转账金额为9000元。杨某还存在退还部分红包和转账给李某的情况。分手后不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法院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而非彩礼性质。结合李某的收入水平,其赠与杨某的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李某主张杨某恶意索取钱财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02 涉彩礼纠纷,应该告谁?彩礼返还纠纷中,婚约双方父母能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呢?在《规定》中也作出了直接的规定,这个问题划分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03 “彩礼”返还的参考因素根据 《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的相关规定,实务中返还彩礼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是否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3、是否共同生活:分为两种情况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已经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案例】——虽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基本案情:董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董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董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董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案例】——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基本案情:李某某与华某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华某某收到李某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李某某起诉主张华某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华某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4、彩礼的金额是否过高: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5、考量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嫁妆:关于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收取彩礼的一方应证明彩礼已有部分用于购置结婚用品或用于共同生活的日常开销。关于嫁妆,虽然《规定》中未明确嫁妆的返还,但根据嫁妆形成的原因,缔结婚姻的目的没有达到,在返还彩礼的同时应将嫁妆的部分予以扣除或返还。6、考量孕育情况【案例】——孕育情况对返还彩礼的影响(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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